7.3 型式检验


7.3.1 检验时机
   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    a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    b)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原材料、构造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    c)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;
    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    e)正常生产时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
7.3.2 组批与抽样规则
    从不少于100檬的出厂检验合格批中任选一批作为型式检验批,按表12规定的试件数量随机抽取。
7.3.3 取样方法
    产品型式检验应选取各种用途、类型、品种、系列中常用的门窗立面形式和尺寸规格的单槿基本门、窗作为代表该产品性能的典型试件。常用铝合金门窗型式检验典型试件立面形式及规格参见附录C。
7.3.4 判定与复验规则
    抽检产品全部符合5.2~5.6要求,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。
    外观及表面质量、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、装配质量、启闭力检验项目的判定和复验应符合7.2.2的规定。
    性能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,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,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,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
目录导航